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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犯结局达成的条件-共犯结局达成条件

确实,我在法庭上见过忒多律师在那儿用那种“贼清楚、条理分明”的写法吓唬人了。
实际上,真正的案子往往没那么像下棋,它是泥潭,得一步步陷进去,有时候还得踩着自己的脚后跟才能把泥搓干净利落。咱们聊的是刑事共犯这事儿,大量人一听到“共犯”就认定是“共同犯罪”,那绝对是背了。 大量人当作只要两个人动手,要么几个人一起合计着打,就能算数。大错特错,法律那套讲得明明白白就是——共同犯罪,务必得有“共同故意”。
这就好比两个人去偷东西,要是甲偷偷拿钱,乙在旁边看繁华,甲捣乱,那乙肯定不是共犯,是旁观者,就连可能构成单独盗窃要么帮助犯(要是帮了手的话)。但这玩意儿里面的细节忒细了,细到有时候连该不该算都取决于如何定义“故意”。
比方说,甲掏枪,乙拿枪指着他,这时候乙就是共犯;要是甲已经拿枪指着乙死了,乙直接跑掉了,那乙就成了现场外的旁观者,反正他当时心里也没想害哪位,也没想同伙。 说到具体如何算,你就得把那些理论上的“共谋”掰碎了揉碎了看。
不是说你想让他帮你,只要他知道你要干这事儿,这事儿就是共犯。
比如你去骗个老板,让他把钥匙递给你,这时候老板就答应了,你干,你也得算上他,出便他让你干的,是你的同伙。但要是你去骗老板说你的车坏了,让他给你修车,然后你在修好之后去偷车,这时候老板修车的时候实际上并没有“共谋”,出于修完车就事办完了,他那时候根本没想拿钥匙,也没想后续偷车的事,故此他不算是共犯。
这就像个连环计,中间那个没串连上就是独立的。 再说说那种“意思表示”的难题。
有时候两个人口口声声说“搭伙”,实际上心里那鬼火是点不着的。
比如你俩在密室里,你拿枪指着我的头,我吓得想跑,这时候你就想跑;等你跑出去,发现我在等你,你再拿出刀捅我,这时候你就成了共犯。出于那时候你心里是“我死了也认得你”,那你的“意思表示”就达到了。但要是你想走,想跑,结局被你反手一枪,这时候你不能算共犯,出于那时候你根本没想搞啥“搭伙”,你只是单纯地想杀人。
这种时候,法律上叫“无意思联络的共同犯罪”,也就是你俩在事前没合计,事中也互不干扰,事后也没补上啥,那这俩人的罪就只能分开算,互不沾边。 还有那种恶性犯法,性质比单纯杀人还恶,那就更得凑巧。
比如走私,要是走私甲把货换成毒贩陈的货,这时候甲就是共犯,出于甲帮陈走私了毒品。但要是甲本来想卖枪,陈想走私毒品,结局甲把货换成了毒品,这时候甲就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和走私枪支罪,这叫数罪并罚。
这里面的“意思表示”就复杂了,出于你俩本来想干两门 incompatible 的事,后来被你俩在中间给“搭线”了,这事儿就不能分开了。 说到数据,有些时候你会发现,大量人会当作只要人数够多就是共犯,实际上不然。
比如一起抢劫案,甲乙丙丁五个哥们儿。甲先喊两声,乙凑那会儿,丙在旁边点头,丁在后面鼓掌。
这时候挺难说这四个都是共犯,出于他们中间少了那种“共同的、明确的、犯意的”意思表示。
特别是那种“默许”要么“默认”,法律讲究的是“意思联络”,不是“事实上的配合”。
要是几个人一起撸袖子,但其中有个人在里面偷偷数钱,那贡献钱的人就是共犯,数钱的人可能就是单独的盗窃要么抢劫,出于贡献钱的人根本没想搞抢劫这事儿。 另外还得提一下,有时候“教唆”这事儿你也得分清。教唆犯是共犯的一种,但教唆犯有它的特殊性。
比如你教唆一个 15 岁的孩子去偷东西,要是孩子确实偷了,这事儿算共犯;但要是孩子被吓怕了,跑远了,那教唆的人就算教唆既遂,孩子就算单独犯罪。
这中间的界限,就是在“教唆的行为”和“被教唆的行为”之间划出一条线,线过了,就是两个罪;线没过,那就是共犯。 最终还得说说那种“事后共同犯罪”要么“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共同犯罪”。
比如甲先杀了人,乙后来才知道,乙当时在现场没干啥事,事后乙跟甲拼酒,说“要是是你做的,我就帮你”,这时候乙是构成帮助犯还是主犯?这还得看当时甲有没有把乙叫来参与之前的行为。
要是没有,乙事后那套“意思是”就是假的,不算共犯。 故此啊,记住啊,法律这东西可不像是写小说,哪位想如何写就如何写。它的逻辑是严密的,也是冷酷的。你要想搞共犯,就得往那“共同故意”的坑里跳,你得把“意思联络”给摆正了,得让大家都心里有数,都要干这事儿,还要在脑子里有数,认定这事儿非做不可。
要是只是凑在一起,要么心里没鬼,那就算不上共犯,你只能按自己的本事咋干咋干。搞定了这事儿,你就没理由去搞其他的事,出于你的主犯身份就在你手里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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